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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访记录范例6篇

  家访记录范例6篇二、向家长反馈学生的在校表现,指导家长转转变教育观念,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与家长共商促进学生发展的教育措施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和价值观;

  2.该生为走读生,经了解不管冬夏每天早上起来都要洗头,特别爱干净,而且经常在家里学习到深夜,尤其是到了考试的时候。

  家长:周茂平初中是在莘塔中学,中学时成绩非常好,但是,中考时的成绩家里认为有些不理想。他平时有一些同学会相互聚会,但是他并不是太爱玩的人。孩子在家里很听家人的话,在外不乱花钱,家长对钱财是有控制的。家长是外来务工人员,平时小孩在哪里读书,他们就在哪里租房子陪同,可以说是很认真,很负责任的家长,但是,小孩和他们的沟通并不多,所以希望在以后能多和学校老师交流沟通。

  家访心得:对于周茂平多了一些了解,同时也可以对他提出比较合理和科学的管理要求,家校配合,对学生性格和学习上的成长很有帮助。

  这次家访也让我受益非浅,既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和学校对学生的要求,又使我了解学生家庭中各方面的情况及学生在家庭中的表现。我们只有通过家访才能了解一些隐性的问题,找出学生不良行为形成的根本原因,这样我们可以从根源着手,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我觉得身上的担子更重了,我们要加强家校的密切联系,同时还要关注学生的个别教育,发挥学校和家庭的双重教育效果,从而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今天我和班主任去了周茂平家,这个孩子生活中属于成熟稳重的类型,学习非常的刻苦,但是做事动作比较慢,因此在学习上适应性不是很强。这次家访我的目的是为了让家长了解我们学校的学习模式,以及高考的趋势。全面了解孩子的家庭成长环境和性格爱好,拉近与孩子及家长的距离。

  与他父母的交谈中得知,父母对于该学生的学习还是相当重视的。他们为了周茂平同学的学习,在芦墟租房子居住。父母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很懂得教育孩子,使该生在学习和品性上都发展的比较好。但是他们因为忙于工作平时很少有时间与孩子在一起交流,缺少与孩子的沟通。父母亲对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比较重视。通过了解,周茂平同学晚上比较晚睡,早上又很早起床,可能在睡眠上不是很充足。我们建议家长能够让学生慢慢养成早睡的习惯。毕竟只有有了充足的精力才能应付第二天繁重的学业。

  教育孩子需要耐心和恒心,需要家、校、社会三结合。而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因此更要对孩子进行及时、必要的教育。我们与父亲聊了很久,对孩子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分析,让我们了解到了该同学在学习上遇到的困难。通过家访加强了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希望能够通过家长与老师的努力,能够让该学生发挥到最佳水平。

  想做好班主任工作,就应该全面的了解学生的各个方面,这需要加强学校家庭之间的沟通配合。所以我组织任课老师一起走进学生的家庭,了解学生的心灵bsports

  在我走访的孩子家庭中,很多家庭的特殊环境背景,对学生的性格习惯的形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的家庭和睦,文化氛围好,父母教育方式恰当,孩子也表现得彬彬有礼,热爱学习,举止高雅。有的家庭父母经常吵架,家庭对子女的教育简单粗暴,孩子在与同学相处时也喜欢用暴力去解决问题。有的是父母忙于生意,把小孩放在寄宿学校,或者交托给爷爷奶奶抚养,孩子与父母的交流很少,比较叛逆,不会自我约束,并且也不够成熟。所以在高一阶段教师需要了解这些情况,才能更好地因材施教并加以更好的引导。

  去之前我先给她家里打了个电话,是她父亲接的,听得出来他对我的家访感到很意外。农村人朴素的念头认为只有孩子犯了错误,才需要找家长。

  现在是春节期间,选择这个时间家访,我当然是希望能和她的父母交流一下。到她家的时候,只有她父女两个人在家,妈妈去买东西了。他们热情地请我进屋坐。鹿芬家房屋虽说有些陈旧,但家具及摆设让人看了很舒服,屋里屋外打扫得干干净净,虽不是很阔气,也算是很温馨了。

  当我说到鹿芬在校的优秀表现时,她的父亲丝毫不掩饰对女儿的骄傲之情。说她是个从小就很让人省心的孩子。鹿芬又是倒水又是拿水果,做事情很是得体。在没有父亲嘱咐,也没有别人提示的情况下,鹿芬待人接物表现出的落落大方,足以看出这些已经成为良好的习惯。在学习上鹿芬向我反映了一个问题,她说一天下来学习很累,好像没有时间休息,永远是做不完的作业。我建议她统筹安排时间,先做急需上交的作业,课间一定要休息,这并不是浪费时间,只有劳逸结合,才能事半功倍。

  我问鹿芬父母不在身边会不会想念他们,希望父母留在身边吗。还没等鹿芬回答,她的父亲就抢先说开了。他说上年他们大年初四就离开家去北京打工了。鹿芬只好跟奶奶一起生活。直到八月份他们才回家一趟。在外打工的时候妈妈由于思念女儿,担心她吃不好,怕女儿受委屈,有时候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今年他们不打算出远门了。鹿芬的父亲说过几天就和孩子的妈妈一起在附近干建筑队,这样可以多照顾照顾家,多关心关心孩子。我没有多说什么,我想这对父母的决定是明智的。我只是说鹿芬以后要享福了。我看见鹿芬脸上露出了甜美的笑容。

  “口述历史”近年来不仅为历史研究所用,也成为社会学、文学、新闻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研究的新方法,还因其特有的“在场”效果,在纪录片、纪实作品中大行其道。越来越多的人称自己在做“口述历史”,一些媒体也将对话体节目或栏目打上“口述历史”标签。那么,口述历史与新闻报道有什么差别?口述访谈与新闻采访是否基本相同?以人物口述为内容主体的作品都可以称“口述历史”吗?笔者参考国内外口述历史专家的看法,结合自己在新闻采访和口述历史访谈方面的实践体会,认为:口述历史研究方法虽然人皆可用,但标签却不可以随意贴。新闻采访与口述历史访谈相似之处很多,但在操作规则、指导观念上又有区别,认为从事过新闻工作便可以做口述历史研究的想法是一个误区。

  国外学者认为最早的历史记录都是口述历史(如荷马史诗),但现代口述历史始于上世纪40年代,并直接受益于传播学的兴起。从物质条件上看,它依赖于现代传播技术。录音是现代口述历史研究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录音技术特别是便携式录音机的出现,现代口述历史便不存在。近年来飞速发展的数字化影音技术更让口述历史研究如虎添翼。

  口述历史研究与新闻业关系密切,美国最早的口述历史学者艾伦·内文斯就曾是一名新闻工作者。1948年,艾伦·内文斯于哥伦比亚大学创立第一座口述历史档案馆,开始进行“有系统地从还活着的美国风云人物口中和文件上,套取他们最近60年来参与、经济、文化活动的全部记录”。#这被认为是现代口述历史研究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正是由于这种渊源,口述历史在访谈方法、人物对象选择等诸多方面与新闻报道有相似之处。

  口述历史研究者在访谈中直接借用新闻采访的现成经验。曾任美国口述历史协会会长的历史学家唐纳德·里奇写了一本《大家都来做口述历史:实务指南》,其中关于“如何提出尴尬问题”等访谈技巧主要借鉴名记者的采访方法。口述历史访谈强调与受访者建立良好关系,要求访谈者尽可能倾听被访者的谈话,这些有助于提高访谈质量的基本方法和观念大都来自于新闻采访。

  口述历史研究方法又“回流”到新闻界。日本NHK电视台很早采用口述历史方法进行电视访谈,建立了庞大的口述历史资料库。1990年6月和9月,NHK电视台在台北对张学良进行了10个小时的口述访谈。在中国,女作家张辛欣与桑晔合作的“口述实录体小说”《北京人》发表在1985年1月《收获》杂志上,这是读者较早见到的口述类作品。1991年,作家冯骥才的《一百个人的十年》(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这些作品虽有文学色彩,但都是以受访者口述为主体内容,进行口述史式的记录整理。1997年,我国纸质媒体首次出现以“口述”命名的栏目——《北京青年报》的“口述实录”,这是女记者安顿对当代中国人的情感状况进行的调查。安顿的采访方式很像口述历史访谈:对访谈全程录音,根据录音整理成文字,请受访者签字认可,以隐匿受访者姓名的形式刊登出来。到2003年,安顿对接近5000人进行了口述访谈。后来,“口述实录”在全国众多纸媒上被复制,但是极少有媒体真正采取安顿的工作方式——录音、整理、受访者签字授权。

  本世纪初,我国电视媒体也开始引入“口述历史”访谈方式,形成“电视传播与口述史的跨界之作”——口述历史节目。$从2002年开始,崔永元进行中国当代电影史的“口述历史”资料积累。他在《电影传奇》中采用了许多见证人的独白,节目播出时许多被访老人已经故去,影像资料弥足珍贵。近年来,他又进行了《我的抗战》口述历史记录。8年时间里,崔永元采访了3500人,留下200万分钟的影像、300万张老照片,受访者平均年龄80岁。2005年,香港凤凰卫视推出由曹景行主持的《口述历史》栏目,强调“抢救记忆,反省历史”。同年,上海电视台推出日播类口述历史节目《纪事》。

  由于口述历史访谈不再局限于录音而更多地进行录像,它的资料还被纪录片采用,形成纪录片新类型——口述历史纪录片。2004年出版的《小平百年》被称为国内第一部口述历史纪录片,它对105位亲历者进行口述访谈。我国蓬勃兴起的独立纪录片也引入口述历史访谈方式,大量口述历史影音资料也成为纪录片素材。

  何为口述历史访谈?美国历史学家唐纳德·里奇在《大家都来做口述历史》一书中说:“那些能够被提取和保存的记忆是口述历史的核心。简言之,口述历史是以录音访谈的方式搜集口传记忆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个人观点。口述历史访谈指的是一位准备完善的访谈者向受访者提出问题,并且以录音或录影记录下彼此的问与答。”

  而新闻采访呢?根据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麦尔文·曼切尔的定义,新闻采访是一个通过观察、推理和核实而进行的采集事实的过程。这些事实组织在一个新闻报道中,就可以给读者和听众一个关于某事件的完整的说明。记者的工作就是寻找隐藏在表层之下的。

  对于访谈中这一对人物,口述历史界称之为“访谈者”和“受访者”,新闻界称之为“采访者”和“被采访对象”。名词不同,角色却极为相似:一个设计问题、提出问题,一个回答问题;一个主动,一个被动。

  口述历史访谈与新闻采访都严重依赖采访对象的话语,但口述历史的依赖程度显然更大,因为新闻记者在对方不开口的情况下还可以观察采访。

  二者都以忠实记录为最高标准,都认为正在书写历史或记录历史,都试图颠覆人们已经形成的固有认识,向读者揭示一个原本不被知晓的。因此,它们在获取信息的手段上有很大相似性,都采取了面对面访谈、资料搜索等方式。

  口述历史的访谈者也是“发问专家”,也要事先精心准备,罗列问题提纲。他们也要取得受访者的信任,让受访者以坦诚的态度讲真话。二者都要与采访对象进行沟通,打破彼此间的陌生感。

  新闻采访要对信息核实,口述历史访谈也要去伪存真。唐德刚为李宗仁做口述传记《李宗仁回忆录》时曾查阅了大量资料,证明李宗仁所说的某个细节是错误的,李宗仁看到佐证后不得不承认记忆有误。口述历史的作品并非有言必录,按照唐德刚的看法,口述访谈所获得的信息只能在最后的作品占一半或三分之一的比重。

  在职业伦理道德方面,二者都要求尊重受访者、保护受访者个人隐私或其他利益不受侵害。口述历史工作者在与受访者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标出哪些内容是目前不能发表的以及发表的时限,并承诺在一定情况下隐匿受访者姓名。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口述历史协会都有详细的工作手册,其中重要内容是访谈者对受访者应尽的义务。

  新闻采访也遵循类似规则,如果被采访对象不愿意公布某事(对犯罪新闻的揭露性报道除外)要尊重对方的选择,在法制报道中要保护未成年人……为了保护被采访对象可以采用匿名消息来源的形式,美国《华盛顿邮报》在“水门事件”报道中将重要线人化名“深喉”,其真实身份和名字一直被保密。

  尽管口述历史访谈与新闻采访有诸多相似之处,但记者与口述历史工作者之间却不能划等号。口述历史有一整套规则与标准,只有符合规则的访谈才是严格意义上的口述历史。所以,大量的电视访谈类节目并非口述历史。

  口述历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实践,已经形成一套专业标准和规范。美国口述历史学者唐纳德·里奇撰写的《大家来做口述历史》其实就是一本工作手册,在美国口述历史协会制定的标准中,详细规定了“对于受访者应尽的责任”和“对于公众与专业本身应尽的责任”,口述历史的法律授权样本也形成了固定模式。不符合这些标准,就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口述历史访谈,只能称为“个别研究者”的访谈。

  新闻界也早已形成自己的行为规范。新闻采访一般不与受访者签书面协议,记者常常一天采访许多人,不能与采访对象逐个签约。但口述历史要求必须与受访者签约,得不到授权便不能随意使用访谈结果。

  二者在时效性方面也存在差异。新闻采访关注刚刚发生的事情或者早已发生但未被了解的事情,时效性是新闻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口述历史则相反——更关注过去的事情,访谈者要有足够耐心倾听被访者讲述几十年前的故事。

  关于被访者,新闻采访更关注名人,强调受访者的“异常性”。在新闻的“数学公式”中,名人+平常事=新闻,普通人+不寻常事=新闻,但普通人+普通事=0。而口述历史不仅仅关注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更关注普通人在某一历史时期的生活命运,冯骥才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中被访对象多是中的普通人。关注普通人是口述历史的重要特征,也是口述历史研究与以往文献研究之间的重要区别,它让没有话语权的弱者说话。笔者对伪满洲国时期作家进行访谈,他们大多因为受审查等原因长期失去发表文字的权利,是不能“发声”的弱者。

  新闻采访与口述历史访谈都是社会活动,而非个人社交谈话。但新闻采访的目的是“为了那些不能亲临现场的人们”,记者代表着媒体受众的利益和兴趣进入现场,提问方案是从受众角度拟定的。口述历史访谈的目的是抢救活态信息,探究历史,是从学术研究角度拟定问题提纲。

  由于访谈目的不同,所以二者确立的信息挖掘目标和时间安排也不同。新闻报道讲究速战速决,记者对于信息挖掘的深入程度与预先确定的报道篇幅、报道形式有直接关系。除调查性报道外,新闻采访都有很强的时间限制,提问针对性强,直接目的是为完成报道任务。而口述历史的访谈则可以从容进行,针对一个人物的访问一般是几天、几周甚至更久,访谈者的态度是多多益善。

  记录方式不同。录音,对于口述历史访谈来说是一个必要条件,而对于新闻采访来说则是可选择性的。在日常的新闻采访中,记者一般都不录音,或者录了音也没有时间整理文本。而口述历史的标志就是以录音或录像记录谈话,如果没有留下影音资料而仅仅是笔录,一般不能称为口述历史。

  口述历史还要整理出全部文本,这也是它与新闻采访的重要区别。口述历史访谈强调完整性——全程录音、全部整理。由于录音时间与整理文本时间之比常常是1:4,新闻记者大多没有时间整理全部录音,仅仅抽取其中的只言片语。

  对于访谈的原始记录,记者以个人方式保管(是否长期保存全凭自愿),而口述历史学者以档案管理的方式长期保存。

  问题设计与问题提交方式不同。新闻采访和口述访谈对于采访提纲的重视与依赖程度不同,提交问题的方式也不同。口述历史访谈是书面递交问题、延迟提问,而新闻采访是口头提问、突然发问。

  口述历史工作者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案头准备,对受访者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等都有较全面的了解。访谈者还要对受访者进行预访,根据预访得到的信息——受访者性格特征、简要经历等,有针对性地写出访问提纲征求意见稿,当提纲得到受访者同意后才开始正式访谈。而以快捷为特征的新闻采访,无暇在访问正式开始之前进行如此漫长的铺陈。

  提交问题时,口述历史工作者以书面递交方式呈送给受访者,并给受访者留出一段时间进行思考和回忆。在口述访谈过程中,访谈者基本上按照既定的访问提纲来提问,偶尔根据现场变化追加一些问题或补充采访。而新闻采访一般以口头提问为主,预先准备好的提纲多是掌握在记者手中而不完全交到采访对象手中(即使按要求预交问题提纲,也不必提交全部问题)。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控制着主动权,根据情况变化随时调整提问,不拘泥于问题提纲。新闻记者有时还对采访对象突然袭击,不给采访对象太长的思考时间。

  这种差异是目标不同决定的。口述历史访谈要尽可能多地挖掘受访者的记忆,因此延迟提问。而新闻采访恰恰相反,有时候记者有意让采访对象在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面对问题,以求最直接的反应。

  二者在问题设计方面也大不相同。口述历史是“过去时”的,要求受访者回忆多年以前的事情;而新闻报道是“现在时”的,要求采访对象讲述刚刚发生的事情。口述历史访谈多以人物为中心——研究受访者的“生命史”(即北京大学社会学研究者王铭铭提出的“人生史”研究),而新闻采访多以事件为中心。新闻采访的提纲针对性很强,而口述历史的采访提纲比较宽泛。

  打断还是倾听——与受访者交流方式不同。记者常常在采访过程中打断对方,将话题引到自己关心的主题上来。而口述历史则尽量不打断对方,采取倾听的方式。

  在新闻采访中,记者一般不让采访对象漫谈,而口述历史访谈则让对方尽情述说。新闻采访是一问一答,记者要进行大量的追问。而口述历史以受访者讲述为主,访谈者以眼神与对方沟通、很少插话。特别是在录像记录的口述历史访谈中,如果只有一台摄像机,画面集中在受访者身上,访谈者的形象和声音是淡化的——甚至不出镜和不出音。这样做是为了让受访者有流畅的表达,也便于后期的剪辑整理,尽量保持受访者大段完整的语言表述。笔者曾有过教训,最初做访谈时总忍不住插话、随想随问,重看录像时就发现:被访者原本流畅的讲述被割裂了。

  口述历史访谈比新闻采访更强调倾听。美国口述历史学家唐纳德·里奇称他们是一群“必须压抑着想说话的冲动,做个安静的倾听者”%的人。

  新闻记者对获得的信息以去粗存菁的方式过滤,只选取少量精华写入报道。而口述历史研究者则尽可能完整地将信息全部记录,为后来者充分利用这份资源预留空间。关于口述历史对于信息的处理方式,唐纳德·里奇说:“访谈的录音(影)带经过制作抄本、摘要、列出索引这些程序后,储存在图书馆或档案馆。这些访谈记录可用于研究、摘节出版、广播或录影纪录片、博物馆展览、戏剧表演以及其他公开展示。”&

  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新闻报道是无偿的,记者不会向被采访对象收取费用,记者的薪酬由媒体支付。同样,记者也不会向被采访对象支付金钱(除了个别的付费采访)。

  但在口述历史研究中,费用问题要复杂一些。由于访谈是个大工程,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几周、几个月甚至跨年度)和精力,访谈者付出的劳动需要得到报偿。有时候,由受访对象付费给访谈者(唐德刚当年曾向张学良提出做口述史的费用要求);有时候,经费由某个机构提供,机构将不仅支付访谈者的薪酬,还向受访者提供一定报酬。

  因为口述历史访谈与新闻采访有着明显差别,所以不能将二者划等号,也不能把涉及历史话题或者将来可能具有历史记录价值的访谈节目都贴上“口述历史”标签。央视《高端访问》栏目(现已停播)将宗旨定为:“讲述世界性新闻事件背后的故事,为当今世界留下一部由中国人制作的口述历史。”其实它是一档时事类访谈节目,多年以后可能会有文献价值,但它的访谈内容是当下而非过去,称为“口述历史”未免牵强。央视《大家》栏目以“口述历史,分享光荣”为主题词,但从整体看来仍是人物类专题片。《大家》的采访对象年纪较大,讲述中包含对历史事件的回忆,但节目核心是塑造人物形象,不是对历史记忆进行完整记录。延安电视台于2008年制作的《口述退耕》大型系列节目虽以“口述”命名,但采访方式与普通电视采访没有区别。

  此外,在一些以口述历史为定位的电视节目中还出现了不够严肃的现象,如在表述历史背景时以电影片断代替纪录片镜头。广东电视台新闻频道的《解密档案》栏目,被称为“广东本土最高端的口述历史节目”,在《叶挺之死疑云》中穿插了多段电影片断,片中讲述的是发生在1946年4月8日的事情,而电影片断中的军人服饰和场景是上世纪50年代的,这种做法与口述历史电视节目追求严谨的风格不符。

  对于新闻记者来说,口述历史研究者的方法是值得借鉴的——如重视访前准备和问题设计,在采访中强调倾听以及对于资料的完整占有和长期保存。而当一位记者去做口述历史访谈时,他应该知道口述历史的标准是什么,知道那些容易犯错的误区:喜欢追问,打断对方,不完整记录……弄清口述历史访谈与新闻采访的异同,有助于记者向口述历史“借”方法,也有助于记者从事口述历史访谈类工作时进行适当的角色转变。

  笔者曾担任地方报纸记者11年,2007年开始在伪满洲国文学与媒介研究中尝试进行口述历史访谈,对伪满洲国时期作家及已故作家亲友20余人进行访谈。

  唐纳德·里奇:《大家来做口述历史:实务指南》(第二版)第6、3、2页,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

  干部考察访谈是主观性很强的谈话过程,每个人因经历阅历、受教育程度、思维习惯等客观差异,看问题的方位、表达问题的方式和评价一个人的视角也会有所不同。在访谈过程中,有的访谈对象欲说还休,有的直抒胸臆,有的高度凝练,有的枚举事例等等,不一而足。而干部考察员作为具有主观思想的人,很有可能出现妄加修饰的问题,比如添油加醋,把自己的感彩融入记录之中;又如偷工减料,凭个人好恶过滤谈话内容,甚至扭曲原意,对访谈对象的表达内容进行随意加工。因此,作为干部考察员,应甄别访谈对象的语言描述,最大限度地尊重访谈对象的原意,一五一十地记录下来,这样既有利于将来阅档时有据可查,也有利于撰写考察材料时比较鉴别、去伪存真,同时运用形象化的群众语言来评价考察对象也更加生动、贴切。

  访谈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理性把握访谈对象个性化语言描述的基础上形成共性化的结论,因此访谈记录过程也是一个实时分析和适时归纳的过程。访谈时,有的访谈对象语言表达水平高,说话有板有眼,记录起来条理清晰、一目了然,但也不乏有一部分访谈对象语言表达缺乏逻辑性,甚至东一榔头西一棒,语言表达前后重叠或比较啰嗦。对此,不少干部考察员不加以分析思考,机械地对待谈话内容,完全按照访谈对象的逻辑架构笼统地接受,从而导致记录内容杂乱无章,不利于事后梳理分析。因此,干部考察员应在尊重访谈对象原意的基础上,开动脑筋,进行必要的加工制作,对一些缺乏逻辑性和条理性的语言进行适当的归纳,如果在较短时间内来不及归纳,则可以把属于同类问题的记录归为一类,或者在记录上打上同一类型标记,以便撰写材料时能够迅速提炼出考察对象的特点。

  访谈记录是一个精力高度集中的工作,而少数干部考察员精力投放不能始终如一、一视同仁也是常有的事情。有的干部考察员一开始记录较为认真,随着时间的推移,就不再耐心和投入,甚至让访谈对象简单说说即可;对于不同的访谈对象,干部考察员则表现出不同的记录心态,比较重视领导的谈话内容而忽视一般干部群众的谈话内容。因此在记录过程中干部考察员应始终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既要对不同的访谈对象一视同仁,也要在访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不厌其烦地对待可能是重复的语言表述。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访谈“疲劳症”,访谈过程中可以对主谈者和辅谈者进行适当分工,主谈者可以记录谈话大纲,更多的精力用于循循善诱,引导和掌控访谈过程,而辅谈者,则侧重于凭实记录的同时,对访谈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和有待证实的细节,也可与访谈对象作必要交流。

  访谈中,有的访谈对象或有“害怕”、“应付”心理,或有“送神”、“帮忙”杂念,易使谈话失真,夸大成绩,隐瞒缺点。即使访谈对象出以公心,但受临时召集准备不充分、表达能力弱等因素所限,谈话内容往往概念化、笼统化,缺乏必要的验证。这就需要干部考察员注意加以甄别,然而不少干部考察员不能够透过访谈对象的语言表象准确地/!/发掘事物的本质,要么一叶障目,以偏概全,要么大而化之,一了百了,从而导致访谈中经常出现“一人说了听、二人说了信、三人说了定”的现象。因此,作为干部考察员应具有较强的敏感性和敏锐性,对于谈话内容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注重对访谈对象表达的事实、现象和观点进行深层次分析思考,善于从蛛丝马迹和只言片语中发现线索性信息,并及时对访谈对象进行追问或通过其他访谈对象进行验证,以便于全面准确评价干部的素质能力。

  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重要手段,这种行为主要是在批评性报道中发生的。新闻记者利用照相机、摄像机和录音机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采访,是当代新闻行业特点的必然要求,也是一种合情合理的职业行为。当前,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为代表的一批新闻传媒,在监督中充分发挥和展示了隐性采访的独特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从很早之前的记者躲进货车内公路“三乱”,到之前的对“冠生园月饼”使用陈馅的暗访与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留下深刻的印象。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很多,此方面的立法亟待完善。

  在我国目前的国家立法中,由于还没有出台新闻法,对于隐性采访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所以不仅新闻从业人员自身的采访报道权利没有确定,而且采访途径容易越轨,从而产生争议。

  有人反对隐性采访(、偷录),并且提出了多个理由:第一,缺乏法律依据。在中国,不但法律上没有对新闻采访者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新闻法规。记者往往是依靠自己的职业习惯和道德自律来决定如何采访或者运用什么样的方式来采访。换句话说,隐性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法元明文规定不为罪”的一般原则,所以它获得的法律保障相当脆弱,媒体也因此常常被告上法庭,面临复杂的法律纠纷。第二,公众利益难以界定。到底应该怎样界定“公众利益”?又要用一种什么标准去判断“侵害”公众利益的程度呢?事实上,只有在个人行为真正侵犯了公共生活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隐性采访手段中的行为才具有合理性。第三,社会诚信与媒体公信度问题。暗访报道本身所带有的“不坦诚”甚至“撒谎”和“欺骗”的行为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和。

  作者通过对我国的新闻采访制度的了解和对我国新闻侵权案例分析,认为隐性采访涉及的相关权利和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有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第二,肖像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新闻界据此认为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它所刊登、播出偷录来的照片或镜头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法学界对此仍有保留看法。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意愿是从保护公民的人格利益出发,肖像权保护的内容是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而不仅仅在于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新闻报道,如果使用了记者偷录来的公民照片或镜头,都可以视为对被拍摄者肖像权的侵害。

  第三,保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还专门制定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保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新闻记者在偷录时绝对不能涉足国家秘密这一。

  第四,未成年益。《未成年人保》第30条和第42条规定,偷录行为不适用于未成年人。如果实在难以回避,其操作底线则是在画面中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或遮其双眼。

  第五,法。《法》第2l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在这一条文中,禁止持有和使用的不是一般的采访器材,而是专用间谍器材。如果记者在偷录时使用了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则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新闻记者还不能为了偷录的效果主动在新闻事件中扮演角色,以此故意引诱采访对象上当受骗或违法犯罪。否则,不仅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严重的还会触犯刑律。

  如何完善我国关于隐性采访的立法与适用标准,使其更加有利于保护新闻工作者和受访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日后新闻采访制度的发展方向。所以,中国应结合外国发达国家的司法判例和经验教训,借鉴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闻侵权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隐性采访的立法。

  “隐性采访权”是“采访权”的组成部分,来自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及监督权的延伸,因而可以确定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采访权也不具有强制力,如果偷录被发现、遭拒绝,记者并无强制对方接受采访的权力。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拥有采访权却并不负有告知身份的义务;被采访者没有了接受与不接受采访的选择权,在记者采访权明显优越的情况下,为保证新闻的真实性,立法赋予记者承担及时核正被采访者陈述真伪的义务,同时采访者应承担尊重客观事实、后期如实剪辑、不断章取义的义务。另外,由于被采访者在隐性采访中相处被动,在不知的情况下无法行使提出正当、合理请求的权利,立法时应确定采访者承担不侵犯被采访者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隐私权及不泄露国家秘密等义务,以保障不侵犯被采访者权利的底线,同时应明确采访者违反义务性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以后的新闻立法中可采用列举法或其他方法明确隐性采访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及禁用范围。例如,可明确“只有在采用其他方式可能无法获得真实信息或记者人身可能受到伤害时,才可采用隐性采访,但要做到真实客观。同时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用明访验证隐性采访的真伪。”如此,初步设定隐性采访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保障隐性采访的客观真实,还可以进一步在立法中明确一些禁止性规定,如: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外,明确指出不许以身试法的手段偷录获取信息(如假扮、卖等),不许偷录后断章取义、随意剪辑,不许依法进行的法庭庭审,不许在隐性采访前后或过程中以获取的信息对对方进行要挟等,把隐性采访的使用严格限制在立法规定的范围内。

  一个成功的隐性采访能够对现实生活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进行这样的采访,记者必然要历经不少周折,承担很多风险。因此立法时应赋予新闻机构对此类客观的隐性采访节目以及时播出的权利与义务,以此体现法律对弘扬正气的引导及对“说情风”的否定。

  隐性采访作为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只能适度使用,而不能过度或无限度使用,而这个“度”就需要立法时将记者的主观随意度降到最低,从而真正将隐性采访这种重要的采访方式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隐性采访以其“零距离”亲历新闻事件、新闻事实、新闻人物的特性为越来越多的记者所采用。但是,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其过多使用和泛滥趋势,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和伦理的争议。由此,作者对新闻采访中的隐性采访问题做如下法律方面的建议:

  第一,不可获取和泄露。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录,防止因个人的~时失误酿成大错。

  第二,不可泄露和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也确有媒体因泄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工作者应注意避免类似问题。

  第一,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即便是公开采访和报道,也要遵循《未成年人保》的有关规定。

  第二,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一般认为,隐私是公民个人身体或者日常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或被知悉的秘密,公民享有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隐性采访在采访中,尤其负面报道,法律的“度”把握稍有不慎便会在侵权的边缘“湿鞋”。

  第一,在采访手段上,不得非法使用、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采访的手段越来越先进?隐性采访使用何种器材,也成为隐性采访问题的一个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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